数据合规角度解读电子商务法二审稿

编辑:光环大数据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17-11-13 16:53 阅读:


双十一临近,各大网站已开始陆续推出重磅促销,天猫、淘宝开启了“双11全球狂欢节”瓜分2.5亿元现金红包活动;而京东则推出了“抢神券,券后不止5折”优惠,各大电商平台正不断掀起的促进消费的购物狂潮。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称“《电子商务法》”)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经营主体、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交易规则公示、信用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发票、先行赔付规则、物流快递服务、订单合同生效规定、维权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法律规定。但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各自建议,诸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微商也应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等内容值得注意。显然,在相关立法逐步完善之际,电子商务平台今年双十一之后可能会迎来一次大规模的合规整改。

《电子商务法》条文解读

规制主体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将一审稿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概念替换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将其分为三类,即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相较于一审稿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两类定义,以是否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作为区分两类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依据,鉴于目前从事电子商务诸多利用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做上述区分更有利于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电子商务法》针对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由第六条、第二十条予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简言之,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或其他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及时处理保证相关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还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务数据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在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注销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这是继《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服务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账户注销服务的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特殊义务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电子商务法》通过第二章第二节专门进行了规定。第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积极落实实名制要求,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及时报送工商行政及税务部门,这意味着饱受诟病的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比照《网安法》及相关规定涉及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内容,《电子商务法》首次要求平台经营者先行代替行政部门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登记备案义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也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护义务。首先,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尚未取得许可或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具体可参照《网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规商品或服务信息停止传输、实施消除,防止扩散并保存记录以供上报。

其次,平台经营者还需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平台运营者在事前应不断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同时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事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平台经营者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对比《网安法》关于网络日志6个月的留存时间,保存期限要求更为严格。鉴于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作为证据的意义重大,《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的保存期限恰巧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重合,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经营者还应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自身原因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平台经营者应当持续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及有关信息,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简言之,平台经营者应当制订完善的交易规则和隐私政策,同时分别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各自不同特点制订相关服务协议,必要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数据信息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若相关经营者:拒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落实实名制要求;对尚未取得许可或违法违规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没有履行及时处置或上报义务;未及时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或保存期限不足3年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修改情况汇报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对现行法律已有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同时保留或增加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规定,因此,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或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应当参照《网安法》规定进行处罚。

结语

本次《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完善了诸多内容,不仅明确了自身适用范围与规制主体,在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还补充了关于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此外,《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强化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受去年“魏则西”事件影响,二审稿还对禁止恶意刷单、竞价排名显著标示为广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持足够重视,尽快依据《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要求建立、调整合规政策、内控制度及网络安全保护,必要时根据具体规定进行整改,并严密关注后续立法及具体规定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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