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 电子取证怎样锁定

编辑: 来源: 时间: 2018-02-27 18: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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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带动的公有云计算的市场需求空间,使得数据越来越多地从终端设备向云端迁移,同时很多涉网犯罪行为也向云端迁移。鉴于云计算模式下网络犯罪更趋复杂,当务之急是落实运营商主体责任。

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电子数据搜集和审查判断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础性、普遍性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

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带动的公有云计算的市场需求空间,使得数据越来越多地从终端设备向云端迁移,同时很多涉网犯罪行为也向云端迁移。鉴于云计算模式下网络犯罪更趋复杂,当务之急是落实运营商主体责任。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和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大数据培训越来越火,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9月16日至9月24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其间,如何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有力保障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网络犯罪日趋多发,与之对应,在打击网络犯罪中越来越多运用到电子取证。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电子取证技术与发展论坛上,业内有关专家对与电子取证有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

电子取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电子证据第一次出现是在1998年,当时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侦办某网络案件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并被法院采纳。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我国较发达国家而言相对晚一些,其中一方面在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自然属于证据范畴;另一方面在于刑事诉讼法中将证据种类限定为7种,并没有设定电子证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电子证据成为法定证据类型,进一步适应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证据范围,困扰才得到解决。”原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顾坚说。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时,顾坚曾参与起草和制定工作。

据顾坚介绍,“规定”的出台有着多重背景,其中包括: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5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24亿,占比达96.3%;针对互联网的犯罪日益猖獗,我国已经成为“黑客”攻击破坏的主要国家之一;网络赌博、诈骗、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利用互联网的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严重污染网络环境;网络犯罪趋势日益凸显,大量犯罪实施均借助网络技术运用而实现,技术门槛和犯罪成本大大降低,犯罪规模和危害程度扩大,犯罪分工更加精细,犯罪手法更加复杂;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暴力恐怖的视频,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大数据培训越来越火,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电子数据搜集和审查判断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基础性、普遍性工作。2015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7万起,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很强,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规格、效率和证明率等问题缺少统一的判定标准,已有规定操作性不强,相关证据依然难以采纳,影响了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顾坚说。

顾坚认为,“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据介绍,“规定”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

对现有电子证据规则、司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电子证据基本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电子证据搜集、提取、审查、判断的基础方法;

对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电子证据明确定义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对证据类型进行列举,特别是对数字化形式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和辩解、笔录等证据与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

针对云计算、大数据管理下难以将海量数据分层、扣押以及数据难以调取的问题,根据实践作用提出了冻结的措施,为该类电子证据固定难题提出了法律解决的依据;

对电子证据搜集过程中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梳理电子证据的搜集面临的各种情形,确定了以原始存储为主、直接或远程提取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搜集提取规范,明确了电子证据搜集的图纸、电子证据调取、电子证据检查、侦查实验有关流程规范,并规定了相关笔录、见证人及录像要求;

对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审查难的问题提出了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判断的要点,将电子证据完整性纳入真实性范畴之中,提出了完整性的保护和审查方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情形;

对现有电子证据有关规定过于分散和零散问题,对已有电子证据有关条款集中进行了汇编。

简而言之,这个规范性文件是截至目前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问题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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